37部委出台信访分类处理清单
发布日期:2016-02-22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2016年,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将在各地各部门全面铺开——凡是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笼统地通过信访程序解决。

  信访量较大的37家中央部委,在国家信访局的指导和推动下,于2015年底前,全部出台了“信访分类处理清单”。这个清单明确了哪些事项应该走诉讼渠道,哪些事项应该走复议渠道,哪些事项应该走仲裁渠道……目前,这项工作正在从部委向基层推进,市县是重点。

  信访条例早有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但此规定并不容易落实。一方面,“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观念,在一些信访群众思想上根深蒂固。大量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最终涌入信访渠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哪些事项应该从信访中剥离出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不熟悉、不清晰。因此,对信访事项应该清晰分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清单的形式列明。这样,既方便工作人员引导、告知信访人,也方便信访人少走弯路。

  准备工作一年有余

  相关工作的开展早在2014年就开始了。2014年8月,国家信访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与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37个国家部委共同开展了梳理工作。

  2015年1月,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形成了《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提供给37个国家部委作为梳理分类处理清单的重要参考。

  2015年1月和3月,国家信访局曾先后确定2批9家试点单位。首批试点单位中有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

  有了清单,信访人再要“告状”,先来比对这份清单找相关职能部门即可,不必再走弯路。

  民政部在2015年3月就出台了清单,是部委中较早的一个。

  这份清单全称为:《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清单对百余项信访请求进行了梳理,列出了法定途径和法律依据。比如,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不满意的,法定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反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的,法定途径是行政监察举报……方便实现责任倒查

  记者从国家信访局获悉,截至2015年年底,信访量较大的37个国家部委均已制订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水利部等赶在去年12月份集中发布了清单。

  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不仅方便信访群众,也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工作。据国家信访局的相关人员介绍,拿这个清单与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对应起来,也很容易实现责任倒查机制,也就能非常清楚地进行事后问责。

  比如,北京市民政局就在工作中规定,应该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入行政程序的信访诉求,纳入信访程序办理的,被市民政局纠正或要求重新答复的,在年终绩效考评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群众诉求,不是信访部门一家的事。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就是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让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信访仍具兜底作用

  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是否将成为旁观者,无事可做?或者是收发室和分拣室,简单一分了之?在这一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连从事信访工作的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并非如此。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等,都需要继续发挥信访途径兜底作用;一些涉及地区和部门较多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还需要信访部门协调推动解决;信访部门还要通过督查督办,督促推动相关地方和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信访部门的责任不是轻了是重了,责任不是小了是大了。”

  舒晓琴要求,对梳理出来的法定途径清单,信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甄别引导;对导入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要确保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理。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此项工作的重点在市县两级的全面推开,国家信访局将加强与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沟通协调,适时开展联合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发现、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调整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如果群众不听从引导,不走信访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怎么办?对此,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依法依规做好告知、分流、移交等工作。对于明确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纳入信访渠道进行受理办理,不再“开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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