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既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和诚信社会建设。
为了更好的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工作机制,畅通权利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渠道,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拒不执行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介绍,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85件96人,同比上升30.77%和31.51%;提起公诉58件64人,同比上升18.37%和18.52%;不起诉2件2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均下降50%。
据范群介绍,从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情况看,2013年受理54件61人,提起公诉32件36人;2014年受理65件73人,提起公诉49件54人;2015年受理85件96人,提起公诉58件64人,案件受理件数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幅度,上升趋势比较明显。
范群表示,此类犯罪,转移、隐匿、毁损、转让财产的犯罪手段较为突出。从被告人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内容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动产等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转移、隐匿、毁损、转让财产的方式抗拒执行判决、裁定。另外,也有个别人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采取过激方式,如扬言“自焚”、非法上访等,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重视证据搜集审查公检法相互制约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该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包括证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除了对需要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外,还对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转化、鉴定等要求。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详细列举,强调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了支撑。
褚红军表示,该意见另一重要内容便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到人民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同时,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识不一的问题,意见也通过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体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根据意见规定,六种拒绝执行行为将予以加重处罚,包括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的;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造成执行人员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的;多次聚众阻碍执行或多次对执行人员实施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
据褚红军介绍,为使拒执罪自诉程序的运行更加顺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启动自诉程序的三种情形,解决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还从两个方面规范了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推动自诉程序顺畅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