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让更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16个项目,其中将“适应社会发展”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放宽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援助事项范围、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开展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亮点措施引人关注。
《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
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服务性、公益性,《意见》重点对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