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法轮功人员徐某,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2015年7月至9月间先后在本市中吴大桥桥栏杆上、机械新村内墙面上、新市路公交站台等多处大量书写“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佛法’”等宣扬邪教法轮功的标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和随身挎包里搜出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法轮佛法》、《法轮大法》、《转法大法义解》、《明慧周刊》等书籍53本,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册95份,法轮功录象带4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公众场合大量书写宣扬邪教“法轮功”的标语,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