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对新四五改革纲要核心内容进行了解读。
插手案件记录通报并追责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司法环境显着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李少平说,针对这一情况,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
改革纲要还规定,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除此之外,改革纲要还在机构设置、管辖制度、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在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在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不采纳辩护意见说明理由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李少平说,改革纲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改革纲要要求,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
“改革纲要提出,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李少平表示。
为推进司法便民,改革纲要提出,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人民法庭制度;改革送达制度,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立案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
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对于实现司法权力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推动司法权科学运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纲要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我们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李少平说,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
改革纲要明确,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用。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上级院法官从下级院遴选
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的选任、管理、考核、待遇均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特点,也不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
李少平说,改革纲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纲要明确,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把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
“我们将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李少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