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中院监察室收到市检察院转来的举报信一件,举报人周某某称原郊区法院法官在1988年审理执行其案件的过程中,私自侵吞其执行款382.25元。该院监察室接到信件后,不因案件久远而产生畏难情绪,也不因执行款项数额不大而掉以轻心,本着有案必查、维护司法公正形象的态度,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核查。在调阅举报人有关案件卷宗,并赴市档案馆调取有关材料后,查明了该案执行过程的来龙去脉。事情是因举报人在该案终审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双向义务中的自己义务,后在承办法官多次与其沟通调解后,在其未履行自身行为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于是,法院强制执行了举报人应尽的砌塞墙体义务。对于前述对方当事人已履行的付款,举报人仍拒绝领取。最后,其妻子杨某某与1992年3月16日代领了该笔款项,并签字确认。有关证明材料在卷宗内保存完备。中院监察室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电话向举报人反馈了核查结果,并对其极不负责的不实举报予以了教育。
常州中院监察室始终坚持“五个严禁”、“六条禁令”,把查处信访举报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保证。一方面,不断加大办案查处力度,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并注重查处损害法院、法官形象的不正之风问题。另一方面,认真执行依纪依法办案的有关规定,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不实举报,坚决予以澄清,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