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该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草案共21条,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提名、决定、授予和撤销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授予对象,该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其中,该法还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指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决定和授予。该法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该法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中国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明确,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根据该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该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据知除外情形包括: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情形。
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