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成效显著
发布日期:2015-12-23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贯彻执行。这无疑是人民法院执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落实“四五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进展。

  顶层设计 统筹协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四五改革纲要”将此要求纳入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主要任务之一的“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

  2015年6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9月,“两院三部”联合发布“若干规定”。

  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分别扮演着主导者和参与者或相关者等角色。司法活动由各方的行为互动来实现,能否依法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有关行为的质量。

  在法学研究中并不显眼的这种接触交往行为,在司法运行实际中其实具有重要意义,其依法规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十分重要。难怪社会各界对此赫然关注。

  倡明禁严 惩治有力

  “若干规定”要求说得明确,禁止讲得清晰,惩治具体有力。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较于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以往对特殊关系人,或有感知但未必有清楚认识。“若干规定”将其界定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这种明确界定,很有意义,也堪称亮点之一。

  如此严密周全、倡禁结合、惩治有力的制度设计,岂不谓凛然而威?

  完善配套 狠抓落实

  无论法律还是纪律,生命力都在于实行。“若干规定”需要相关各方身体力行。

  作为本规定规范的主体,司法人员自当加强自身修养,切实严格自律,行所当行,禁所应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司法机关则要坚持从严管理,完善预防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机关的执纪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也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有效发挥查处、鼓励这硬的和软的两种力量。

  律师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中介组织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亦应恪守各自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依法发挥作用。

  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也应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律师、中介组织等一道,树立法治信仰,遵循规则行事。

  “若干规定”印发后,各地法院纷纷行动起来,结合修订旧制度或订立新章程,联系实际推出各种贯彻执行措施,初见成效。各界对此纷予点赞,实为正常。

  当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在司法运行中并非孤立,需要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优化司法环境,切实防止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阻截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可喜的是,在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各方面改革,正不断深入,高歌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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