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地图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国务院今天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由国务院1995年发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20年来,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比如,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并且,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根据《条例》,审核地图的有权机关包括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地图禁止显示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安全、保密方面,《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如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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