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后的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上午结束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经过江苏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宣誓。
《办法》还确定了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详细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到乡、镇人大主席,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到乡长、镇长,并包括了上述职务的副职领导。所有由人大选举的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人大任命的法院、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