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文件公布 7亿救助金8类人群可领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今后,一些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将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近日,中央政法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据介绍,《意见》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在全国司法政法机关逐步推进,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

  □重点

  1哪些人可申请司法救助?

  案件导致生活困难无法获得诉讼赔偿

  根据《意见》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首先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当事人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其二,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且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但并非所有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获得司法救助。《意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8类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概括来讲,救助对象分别包括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部分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此外,《意见》同时明确了不予救助的7种情形,只要具有这7种情形之一者,就不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7种情形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社会组织、法人。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空缺,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然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从而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难以得到实际赔偿,导致其因此陷入生活困境,有的人甚至因此实施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意见》为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2当事人能领多少救助金?

  不超过36个月工资不超过法院判决数

  根据《意见》规定,支付救助金是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不过,除了钱之外,《意见》还规定了对被救济人的思想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和社会救助等“配套措施”,并特意强调了要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

  单就救助金而言,《意见》规定,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

  总之,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解读

  王敏远表示,《意见》规定了司法救助具有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和救急不救贫原则。补充性原则,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可得到司法救助。有限性原则,是指司法救助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援助,具有国家福利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所谓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3申请司法救助分几步走?

  司法机关主动告知审批10日内要完成

  《意见》规定了司法救助金发放的4个程序,分别为告知、申请、审批和发放。

  首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提醒当事人的义务。这些单位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是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非确有困难,才能采取口头申请。此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无论其户籍是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司法救助金的审批权在于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办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对于审批同意的司法救助,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表示,《意见》提出的救助程序明确细致,便于各地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是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有效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职责。《意见》提出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则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别是要求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体现了党的有力领导,有助于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延伸

  有助破解案件“马拉松”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一些受害人走上信访道路。而各地政法机关在探索对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时,由于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原因,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因此,六部委印发《意见》。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说。

  中央财政每年拨7亿元

  数据显示,2014年,各地实际使用司法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

  还需完善救助衔接机制

  许尔锋介绍,尽管这项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救助标准还不一致,个别市县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集中审批使得审批过程较长,与制度的规定不符;还有的地方因为资金转移支付等问题,资金发放不到位等等。

  许尔锋表示,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邮箱:webmaster@czshgl.gov.cn  备案号: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