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紧密衔接公务员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公安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签发第135号令,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新版《奖励条令》”)。记者了解到,这是公安部自2003年以来首次对《奖励条令》进行修订,新版《奖励条令》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版《奖励条令》在遵循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不一致的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确保新版《奖励条令》既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体现公安奖励特色。新版《奖励条令》进一步突出服务基层一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奖励从严的奖励原则,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特殊情况下简化奖励审批程序、扩大奖励比例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紧密配合实战、及时开展表彰奖励特别是开展战时奖励提供政策依据。新版《奖励条令》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时效性不强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措施,并充分吸收借鉴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各环节和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规范。新版《奖励条令》对有关条件、程序、时限、比例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各项工作内容明确、程序规范、要求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
据了解,2003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有98名民警被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1088名民警被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有24万多个(次)集体荣立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99万多人(次)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新版《奖励条令》集中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关于公安表彰奖励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对基层一线公安民警的关怀与关爱,紧紧抓住了制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表彰奖励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回应了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将成为公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总章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民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