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以下简称《罪名规定六》,该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作了幅度不小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明确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则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决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对该两条的罪名确定也作出调整。为确保刑法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了《罪名规定六》。
据了解,《罪名规定六》新增了20个罪名,另对原14个罪名作了调整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