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指出,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人员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实施办法规定,办案人员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线索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对所记录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移交有关记录和线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进行处置。过问人员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6种行为。一是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是要求办案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六是其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实施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上述6种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各办案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切实保证“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