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中国对选举法作出修改,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此次中国修改这三部法律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旨在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选举法此次修改,主要是从加强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的“入口关”方面作出规定。如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再如,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新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等。
关于地方组织法,本次修法主要是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作出规定。如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等。
修改后的代表法则从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监督等相应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