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日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
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办法》规定,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根据《办法》,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要报告
《办法》建立了报告制度。
据此,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调查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造成损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比如,投资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