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六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始制定规章。此前,南京、无锡、徐州、苏州4市已经具有地方立法权。至此江苏全省13个省辖市已有10个获得地方立法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孙如林在作审议说明时说,依法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江苏所有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全国都排在前列,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立法需求,对及早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都有强烈的愿望。为了有序落实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统一赋权、分步实施的立法精神,江苏省确立了坚持条件、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分步实施的思路,上述新增六市各方面条件基本具备,成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其余各市也将在明年的适当时候确定为第二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
孙如林介绍,江苏对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具体五项条件,其中要求在组织准备工作方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落实地方立法权工作有明确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组织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制度建设等各项准备基本就绪;在立法能力建设方面,法制委、法工委均已成立,人员编制落实到位,法工委按规定设置了相关机构,并配备6名以上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长期从事法制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立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并配备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立法项目准备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的立法项目,并已经起草今明两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立法制度建设方面,已着手起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立法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在科学民主立法方面,已经设立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和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已经或确定近期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