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6日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强调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违反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据了解,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近日,最高检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制定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下称“八项禁令”)。
这“八项禁令”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八项禁令”特别强调,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正文)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现颁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
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有违必查 有责必问 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下称“八项禁令”)。8月6日,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八项禁令”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谈谈“八项禁令”的起草背景。
负责人:2014年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最高检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作动员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深入基层指导检查,要求扭住司法办案这个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同时,最高检专门成立了由邱学强副检察长任组长、莫文秀组长和陈连福专职委员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半年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推动得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正处于对照检查这个关键阶段,也进入了动真格、见实效的关键时期。对此,邱学强副检察长多次召集规范办、反贪、渎检、预防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专题研究,要求把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找出来,同时要采取直接有效管用的硬性措施加以解决。经过多次讨论、反复研究修改,提出了“八项禁令”(草稿)。经报曹建明检察长、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审阅后,于6月18日提交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征求意见。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八项禁令”抓住了当前一些地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禁令的每一项内容都有规范、有处罚,内容具体实在,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是“硬杠杠”、“硬措施”和“高压线”,都是法律纪律严格要求的,也都是能够纠正而且是必须纠正的。“八项禁令”行文言简意赅,明确易记,有利于实践中的遵行。与会人员并就体例、内容、篇幅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之后,我们又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会后各地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八项禁令”。
记者:“八项禁令”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负责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高度评价。他指出,最高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很有必要,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坚持不懈改进司法作风、锲而不舍建设过硬队伍的坚定决心。希望全国检察机关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素质,加强司法管理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曹建明检察长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强调,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不严不实”具体问题重点查摆纠正。“八项禁令”所涉内容,不仅是“四风”问题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反映,也是检察机关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的突出表现。最高检出台“八项禁令”,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从严治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八项禁令”是持续推进解决“四风”问题、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集中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司法办案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职务犯罪侦查是各级党委最为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社会反映大,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八项禁令”就是抓住重点部位,针对重点问题,采取直接有效的硬性措施,严格规范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次,“八项禁令”是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行为守则,有利于建立保障公正透明规范的反腐败运行机制,提升依法反腐的成效和公信力。把反腐败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既要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更要守法律、讲程序、重证据,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再次,“八项禁令”积极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陈旧的侦查路径依赖,寻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证据在庭审的聚光灯下充分“曝光”。“八项禁令”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既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又要把好程序关、规范关,有效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记者:“八项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八项禁令”从严肃办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等四个方面入手,涵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具体分为8条。每条的具体内容由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的处罚措施两部分组成,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处罚措施的参照标准主要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一是严肃办案程序方面,包括“八项禁令”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主要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双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并且明确了移送审查起诉前后的两种处理方式,强化了内部监督。二是依法保障人权方面,包括“八项禁令”第五条和第七条,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强调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于违反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是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包括“八项禁令”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按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提出要同时附带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方面,“八项禁令”第八条针对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问题,对于违反办案安全纪律的行为,强调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最后一段对作为管理者和指挥者的领导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主旨是推动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记者:关于适用强制措施,“八项禁令”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负责人:针对适用强制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在“八项禁令”中明确了两条,一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擅自处置案件线索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而随意初查,个别人甚至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被举报人。在初查环节,违法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为也不断发生。对此,“八项禁令”明确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审批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滥用、不规范执行等问题。对此,“八项禁令”明确规定: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记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律师“会见难”问题,“八项禁令”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八项禁令”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不予许可,限制甚至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对此,第五条明确了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记者: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方面,“八项禁令”采取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对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行为,各项法律法规都是严格禁止的。“八项禁令”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一些检察院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关规定落实不力的问题,“八项禁令”第六条规定: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通过这项措施,倒逼侦查部门认真落实“双录”制度。
记者:在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八项禁令”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户或财产,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背了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
对此,“八项禁令”第三条规定: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条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同时附带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我们注意到,“八项禁令”强调追究指挥者和执行者的责任,这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正处于对照检查阶段。最高检主要领导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有勇气自曝家丑,有决心整改落实。要重点围绕最高检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扭住司法办案这个关键环节,重点查摆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避重就轻。要抓紧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尤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仍然继续顶风违纪,故意违法扩大适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条件、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受利益驱动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从严纠错问责,构成严重违纪的一律调离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的,追究办案人员;领导同意和授意的,必须追究领导。
对此,“八项禁令”第八条规定: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最后一段强调: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记者:“八项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贯彻落实?
负责人:贯彻“八项禁令”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一是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深化对“八项禁令”重要性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对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的八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的提炼和总结,要使每个干警都熟知并理解“八项禁令”的具体内容,真正把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司法变为自觉行动和职业习惯,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把执行“八项禁令”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同步进行,要聚焦到具体案件、具体事、具体责任人,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要加强宣传,接受监督。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八项禁令”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对检察机关执行“八项禁令”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和监督下,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规范化水平。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做到有违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真正把“八项禁令”这条“高压线”通上电,使任何单位和干警都不敢触碰。“八项禁令”虽然是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其他业务部门也应吸收借鉴,围绕本部门本条线司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的硬性措施,突出查摆和解决本条线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