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常州、南通、盐城等6个城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我市由此成为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江苏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按照《立法法》规定,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原则,全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各项工作。着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制定立法条例,规范立法行为;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制定立法规划。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尽快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安排立法计划;三是打造专业队伍,提高立法水平。设立立法专家咨询组,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撑。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四是加强建章立制,确保立法质量,积极探索法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