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为公安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公安部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规定明确禁止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8种具体情形,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和各业务警种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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