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零容忍”打击毒品犯罪
发布日期:2015-06-26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6月24日,我国政府首次对外发布毒品形势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且毒品种类日益多样化。

  毒品犯罪缘何居高不下,具有哪些新动向?作为国家禁毒重要一员,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如何发力,办案又存在哪些司法困惑?就相关问题,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采访。

  从重从快打击,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

  毒品问题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毒品犯罪,检察机关态度坚决明确: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湖南邵阳李练等20人武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四川资阳肖文中等4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湖南、四川也是毒品犯罪的重灾区,去年以来,两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了一系列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毒品大要案。据统计,去年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8651件10457人,公诉8856件10701人;四川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8244件10780人,起诉8141件10990人。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12万余人,同比上升4.15%;决定起诉13万余人,同比上升9.73%。近三年来批捕、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量不断增加,今年1月至3月,批捕、起诉毒品犯罪人数也有较大幅度上升。

  “这组办案数字一方面显示了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执法司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禁毒工作任重道远。”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

  毒品犯罪向互联网虚拟空间延伸,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执法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毒品交易的高利润、高回报性仍导致毒品犯罪居高不下。

  “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走私、制贩上千克毒品的犯罪案件呈增多趋势。”具有丰富毒品犯罪办案经验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伟分析说,由于当前流入北京的毒品数量日益增多,毒品的单价持续走低,不法分子要赚取更大的利润就要实施更大宗的毒品犯罪。北京市三分检在去年办理的29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案件毒品数量都超过500克,最大一宗案件数量高达3550克。

  毒贩往往比其他犯罪分子更狡猾、更具有反侦查能力,遥控指挥、人货分离、木头犯罪等“高智商”犯罪手段已成为毒品犯罪的常态。在北京市三分检办理的黄某、申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黄某为了避免被查获,利用了不知情的申某帮助运输毒品,并遥控指挥申某交易毒品,自己置身事外,而且把所有涉及自己在场证据全部销毁,导致认定他的犯罪难度加大。

  “手机即时通讯技术、视频、音频交流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新型作案手段。”据李伟介绍,在贾某、邢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贾某每次在与上线交易毒品的过程中,均通过手机视频交流查看毒品成色和数量,然后通过电脑QQ语音商讨价格及交易地点。

  与此同时,为了方便客户网络购物,很多快递公司开设了“快递代收点”和“快递管家”业务,帮助不方便及时收快递的人员收快递。但这种业务却渐渐成为“邮寄运输毒品类犯罪”的温床。

  “利用互联网涉毒犯罪活动不受时空限制、不利监管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对检察机关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对互联网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批捕、起诉。特别要突出打击重点,批捕、起诉一批为首分子和骨干人员,摧毁一批毒品违法犯罪团伙网络,依法惩处一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输血供电”的互联网及快递企业。对于重大互联网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针对互联网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解决工作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监督不留死角,严查与毒品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
  打击毒品犯罪嚣张气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打击准确、有力。

  记者从侦查监督厅了解到,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对毒品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坚决依法监督立案;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漏罪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切实防止和纠正对毒品犯罪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据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毒品案件2097件2262人。

  湖南省宁远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张文杰,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追捕的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王光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五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毒品犯罪案件635件668人,监督人数逐年上升,其中2014年该省共追捕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650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书1704份。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注重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明显不当,影响处罚力度的毒品犯罪案件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执行“判后全面审查”制度,2014年至2015年5月该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起二审抗诉5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件,使大多数被量刑畸轻的毒品犯罪案件得以成功改判。

  检察机关在严打毒品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严肃查处与毒品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坚决铲除毒品犯罪背后的“保护伞”。2014年,广东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处毒品犯罪背后“保护伞”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充当毒品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的汕尾陆丰、惠州惠东等一系列“雷霆扫毒”专案中,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50件58人,包括汕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在内的多人被依法查办。

  去年以来,四川省检察院向相关部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6件。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干警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上诉案期间,发现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的犯罪线索,遂将该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日前,涉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健全制度措施织密禁毒法网

  当前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犯罪活动手段不断翻新,这对司法机关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最高检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也需要根据办案实际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2014年以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毒品名称表述,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对此类新型合成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湖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疑难案件协调研究制度、重大毒品案件通报等制度,统一认识,形成打击合力。据统计,该省检察机关共适时介入毒品案件110件次。隆回县检察院办理的李练等2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特大团伙案,涉案毒品数量多达40多公斤,还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该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依法从快对20名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3年年底,四川省检察院牵头召开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席会,成功会签《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移送使用技侦证据材料工作联系会纪要》,去年以来,该省成功使用技侦证据办理重特大刑事案件24件。

  2014年,很多娱乐圈人员因吸食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此类现象,李伟建议,加强毒品危害及毒品犯罪的宣传力度,使这些宣传成为常态,让“禁毒日”每天都在,同时,进一步加强“示范类人员”的管理,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对于吸毒或者涉嫌毒品犯罪的艺人,要禁止其再次进入娱乐圈。

  相关链接

  6月24日,我国首次对外发布毒品形势报告——《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该报告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约6000字,正文共四章,包括毒品滥用、毒品来源、毒品贩运、毒品形势走向。

  ●全国实际吸毒人数超1400万,每年直接损失5000亿。《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累计登记人数首次超过滥用传统毒品人数。截至2014年底,仅全国在册登记吸毒人员已死亡4.9万名。全国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元。

  ●“金三角”仍是我国海洛因、冰毒片剂主要来源地。从毒品来源情况看,在境外来源方面,“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和冰毒生产仍保持较大规模,是我国境内海洛因和冰毒片剂的最大来源地。“金新月”地区海洛因和南美洲的可卡因在我国毒品消费市场占有一定份额。

  ●合成毒品滥用日趋严峻。吸食合成毒品人员数量飞速增长的原因有四个:第一是制造工艺程序比较简单。第二是生产的周期短,一周到十天就可以生产出来。第三是比较隐蔽,在厨房里或者随便租一间小屋就能生产,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被查处。第四是合成毒品主要的作用是兴奋。

  ●我国吸毒群体向演艺界及公务人员扩散。《报告》指出,中国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毒品种类多样化特点突出。截至2014年底,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过半。吸毒群体向企业事业职工、自由职业者、演艺界人士甚至公务人员等人群扩散。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邮箱:webmaster@czshgl.gov.cn  备案号: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