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代表最高检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曹建明在说明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反复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另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经过诉前程序。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