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草案将江苏农业综合开发中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为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实践中面临的难题、破除制度和体制上的障碍、完善涉农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撑。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唐铁飞介绍,目前,江苏6886万亩耕地中,高标准农田占比不足一半,且尚有1300余万亩区域土地后备资源待开发,这与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目标仍有不小差距。江苏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仍面临权责界定不明、项目与资金管理监管力度不足、农业综合开发有章可循却无法可依等一系列问题,从立法层面对农业综合开发过程中各种行为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
草案规定,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农业资源开发与财政部门,分管项目开发与资金使用,职能分工确定,相互配合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须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或其他资金,采取农业、林业、水利等措施,对农业资源实施综合性开发利用。
草案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制,开发县及所辖乡(镇)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均可申报。由政府申报的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由资产所在地乡(镇)政府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具体管护主体,费用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此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工作实绩、开发效益等因素,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集中力量推行规模化发展,完善资金筹措机制,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草案规定,对于未按项目申请计划要求进行开发行为或使用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扣减项目所在地开发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项目申报主体骗取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逐级追回资金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至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