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人员过问案件一律记录无例外
发布日期:2015-04-07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今天结合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实际,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结合专项整治贯彻落实规定

  记者:请介绍该规定出台的意义,对防止司法活动内部干预、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起到怎样积极作用?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恪守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具体到检察机关,推进这项改革,对于确保检察人员秉公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将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推动规定落地生根。同时,我们将把贯彻落实规定与深入推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特别是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纳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督促检查。

  健全检察人员履职保护机制

  记者:办案检察官怎样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特别是检察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如何保障其敢于全面、如实记录?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记录是责任追究的前提,没有全面、如实的记录就谈不上追究责任。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规定强调,凡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不管是谁、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为防止出现选择性记录和责任不明等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做到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为了防止有的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打着领导、监督的旗号过问、干预案件,规定还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同时,规定还建立了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机制:一是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三是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为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能够做到全面、如实记录,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

  社会监督有效促进规定实施

  记者:请解读规定区分不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明确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的做法。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办案机关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如实记录后,还应当明确调查处理的职责与程序,即“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规定要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区分情况进行处置: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上级机关和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记者:规定要求建立通报制度,应当如何通报,何种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有何积极作用?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司法内部人员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办案的情形,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有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通报和必要的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中记录、通报和公开各个环节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最高检已于2014年7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办案,向执法办案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报告。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贯彻规定,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已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干部考核是否廉洁重要依据

  记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纳入考核体系将起到怎样的积极效果?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办案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办案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是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执法办案活动的一种惩处。检察机关在抓好规定落实的同时,重点把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并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可执行、可操作。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等制度,抓好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禁令的落实,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今年,最高检将对廉洁从检若干准则、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对规定中所列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将在准则和条例中进一步体现。

  记者: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纳入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从检察机关实践看,也存在着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在职工作时形成的影响力和人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干扰检察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等问题,这次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纳入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堵塞了制度漏洞,对于营造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执法环境,既有客观必要性,又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最高检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措施。同时,最高检将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对违法干预办案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要及时通报、严肃处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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