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公证逐年增长彰显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5-03-20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遗嘱公证是公证行业的主要传统业务之一。为了向社会充分展示遗嘱公证独特的职能作用和社会价值优势,2014年,中国公证协会重点做了两件事:一是建立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该平台采用数字化、网络化、集中化的数据存储方式和共享化的查询使用方式,将各省市遗嘱公证信息进行统一整合,解决了当前公证遗嘱查询效率低下,资源分散,跨区域协查困难的问题,使得遗嘱公证信息资源的利用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二是以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数据为基础,组织撰写了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报告采集了全国12个省市的样本数据5000余份,调阅了近24年来的部分公证卷宗,委托第三方统计机构进行数据分类分析,历时近半年,四易其稿,形成了数万字的行业报告,从地区、年龄、性别、婚姻关系等方面对我国公证遗嘱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现将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现实生活中,为争遗产而家人反目、亲属成仇的事情屡有发生。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很多人虽然留有遗嘱,但因怕麻烦或其他原因未申办遗嘱公证。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若当事人采取非公证形式订立遗嘱,很容易因为程序和细节上的瑕疵导致无效,最终引发纠纷。

  据了解,我国立法中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主要在继承法和公证法中。其他效力等级的规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其中,《遗嘱公证细则》是目前唯一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专门针对遗嘱公证的较完整的业务规范。

  近年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遗嘱公证,全国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的数量整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中国公证协会近日发布的《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显示,根据司法部的有关统计数据,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公证办理数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每年不到2万件,已经发展到近几年的年办理量9万件左右的规模。

  地区发展不平衡

  经济水平影响遗嘱人性别构成

  从司法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来看,遗嘱公证各省(区、市)均有所涉及,但地区发展不平衡。1991年至2013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遗嘱公证1370327件。受到人口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各地办理情况有较大区别。广东、辽宁、江苏、四川、浙江、上海、河北、北京、山东、黑龙江10省市办理数量相对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4.60%。

  2014年,中国公证协会在全国遗嘱公证档案中,从北京、浙江、吉林、上海、江苏、重庆、云南、山西、河南、广东、甘肃、福建12个省市抽取了1990年至2014年办理的5548份遗嘱公证作为样本,从遗嘱人特征、遗嘱事项特征、遗嘱效力和受益人特征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样本数量的选取上,兼顾了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和遗嘱公证业务开展的不同情况,以期在有限的数据中相对客观全面地反映遗嘱公证实务的有关情况。

  在抽样的5548件公证中,男女比例基本均等,女性遗嘱人略多于男性遗嘱人。在实务中,立遗嘱当事人的男女比例也基本相当。男女人口的遗嘱意识并无明显差别,相差的比例中更多地体现为在老年人中女性的寿命往往高于男性。

  地区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以及受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的影响,遗嘱人性别特征会存在着不平衡性。数据显示,属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7个省市以及西部直辖市重庆,遗嘱人性别构成女性的比例较高。而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山西、吉林、河南、云南和甘肃5个省份,则男性遗嘱人的比例要大一些。可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影响着遗嘱人性别构成比例。

  遗嘱人多为老年人

  婚姻关系对设立遗嘱影响重大

  报告显示,样本中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年龄段分布老龄化特征明显,样本中遗嘱人为60周岁以上人数为4879人,占比87.94%;50周岁以上人数为390人,占比7%;40周岁以上人数为103人,占比1.8%。18岁至60岁的人群中,遗嘱人的数量随年龄增长而增多。

  上述数据反映出多年来遗嘱公证申请人仍以老年人为主,所占比重相当高。这体现了遗嘱的设立同遗嘱人的年龄相关,与因为年龄增大而致亲属关系、财产内容相对稳定的现状也紧密关联。

  抽样数据还反映,遗嘱人中占比最高的人群是小学文化程度的当事人。这是由于遗嘱人以老年人为主,而现阶段老年人的接受教育程度因历史原因普遍不高。

  报告还披露,婚姻状况的不同决定了相关人员家庭组成人员结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不同,作为以对家庭财产流转安排为内容的遗嘱自然会与婚姻状况有所关联。大多数遗嘱人是已婚且仅有一次婚姻,这是因为初婚的人数远大于离婚、丧偶或多次婚姻的人数。同时显见,遗嘱人为丧偶、再婚的比重也较大,这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婚姻关系对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重大影响。

  房产是主要处分财产

  留给子女或孙子女占多数

  房产一直是公证遗嘱处分的主要财产。一方面因为其个体的价值相对于其他资产要高很多,另一方面随着公有住房的出售、商品房的交易以及城镇建设的大规模动拆迁,使得私有房产的拥有量在不断扩大,进而促使产权人考虑通过遗嘱对房产进行安排。

  在抽样的数据中,共涉及7500余名遗嘱受益人,其中5000余人为遗嘱人的子女,其次是600余人的孙子女。将财产留给子女或者孙子女符合财产流转的一般规律。这也与目前的遗嘱人多为有子女的现实相符合。

  从受益人年龄构成看出,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年龄在41-6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其次为19-40岁的年龄段。一般遗嘱人都是把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给予其子女,使得受益人主体的年龄比遗嘱人要低20岁以上。

  对不同年度性别构成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遗嘱人对受益人所持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没有很大的改观。

  抽样数据显示,受益人为1人的情况最为普遍,78.05%的公证遗嘱受益人为1人,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的遗嘱内容涉及房产,将房产分成多份会对受益人的使用和处分造成困难。当然,受益人为4人以上的也有3.15%的比例,最多达到9人。

  近年来子女间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通过遗嘱事先安排将来财产的分配已成为老年人立遗嘱的主要原因。除了预防子女间纠纷外,遗嘱人也将受益人对自己晚年的照顾作为设立遗嘱的重要目的之一,体现了遗嘱人对于自己晚年生活的重视,养老目的成为继预防纠纷之后立遗嘱的第二大原因。

  优先效力凸显

  公证遗嘱在诉讼中采信度高

  现行遗嘱公证收费标准是根据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所以,各地公证遗嘱收费不尽相同,各收费标准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也并不完全一致。由于是十余年前的标准,因此收费普遍较低。报告整理了各省(区、市)的收费标准,大多数省份遗嘱公证的收费在400元/件以下,最高为800元/件;遗嘱保管的收费则普遍在每年200元以下。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以关键词“公证遗嘱”查询,共有1388条记录,其中反映公证遗嘱得到采信的有1345条记录,占96.90%。可见,公证遗嘱在诉讼中绝大多数被采信,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验证。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这个效力的优先性,是法定的优先性,不仅仅体现在证据效力上,而且也是程序正当性的需求(遗嘱的设立与撤销应持相同程序),同样更是通过一定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予以更为有效地保障。

  在继承法未规定遗产保管制度以及遗嘱公开、检验制度的情况下,实践中已形成以公证和民事诉讼双线并行检验遗嘱的操作模式。根据有无继承争议分别进入两条出路:有争议的去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没有争议的则至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在继承权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遗产核实目前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股权登记部门和银行、证券等金融单位。实务中,有的单位只接受公证员凭公证机构介绍信当面接洽核实,有的单位要求继承人和公证员持介绍信共同当面接洽查询核实,有的单位可以直接接洽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协助查询函的继承人进行查询。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在查询核实被继承人存款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使继承人的查询权和公证机构的核实权得以充分落实。

  如何发现遗嘱、如何认定遗嘱效力,公证机构的操作一直在调整完善。起初只是执业惯例,尚未像遗嘱设立那样上升到部颁规章予以专门调整。目前,死者是否有公证遗嘱可由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通过全国公证遗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是否有非公证遗嘱则需要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确认,并由公证机构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核实、确认。

  挑战和机遇并存

  公证机构对遗嘱执行作用积极

  报告称,公证遗嘱既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又面对着新形势所提供的发展机遇。这种机遇不仅仅是公证机构作为社会化第三方的地位所带来的,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重视财产传承所产生的新需求:一是遗嘱所涉人员的多样化,二是遗嘱所涉财产关系的多元化,三是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新型化。

  公证机构是法律明确允许开展遗嘱或遗产等保管活动的法律机构。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保管职能行使的现状大致是:一方面,公证机构实际上在对于公证遗嘱的档案保管中行使了遗嘱保管职能,且大部分公证机构并未另行收取遗嘱保管的费用;另一方面,除了保管本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之外,大多数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并未开展遗嘱保管这项法定的公证事务。为此,报告建议,公证机构的遗嘱保管事务需要在定位上、制度上、运行保障上以及遗产管理完善上解决相应问题以进一步发展。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具有从事遗嘱信托相关事务的专业性,参与遗嘱信托能发挥其特长,这在作为信托遗嘱的代书人、审查人、证明人、保管人以及登记人等方面优势更为明显。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公益性遗嘱信托方面,公证也可以作为信托遗嘱的执行人、受托人以及监察人。

  遗嘱一般而言只要遗嘱人死亡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作为一项单方性的私行为,当事人的遗愿能否得以实现还有赖于遗嘱执行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在域外的继承制度中,遗嘱执行前普遍存在先行的准备程序,通常包括遗嘱的提示、检认(也称检证、检视等)或开启(也称开视、启封、公开等)。公证机构在遗嘱执行准备程序中的参与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报告指出,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遗嘱形式多达五种,除了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均没有类似公证机构这类中立性证明机构的介入。在我国诚信制度尚不健全且对作伪证的惩处力度相当薄弱的情况下,想要执行遗嘱可能会受到多方的质疑。所以,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引入也就很有必要,既可以通过程序仪式体现出遗嘱执行的庄严慎重,又可令所有利益相关方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感。在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均将公证机构设为了提示或开启遗嘱的法定机构。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实际上已经承载了遗嘱的提示以及检认的职责。故公证机构参与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也相对更具有可行性。

  公证遗嘱的平均价格就目前物价而言其实并不高,相对于动辄按每件收取数千元人民币或者按照标的收取数万余元人民币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见证费用而言,公证遗嘱的定价本身就已彰显公益性。在每年的特定公益服务月,诸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公证机构均免费为高龄老人办理遗嘱公证。2014年这种公益活动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报告认为,公证机构要想实施好公益性公证遗嘱服务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考虑: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开展敬老爱老的活动;获得当地政府、老龄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允许提供差别化的遗嘱公证服务,并酌情调整相应费用。

  中国公证协会按照司法部《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统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完成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一期建设并投入试运行。该平台采集了31个省(区、市)的历史数据,已导入全国公证机构自1980年以来办理的公证遗嘱相关信息数据109万条。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全国范围内最大的遗嘱信息库,也是已知世界上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报告建议,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下一步发展:其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工商等行业或部门的联系,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实现有限度的信息共享;其二是要增加或者吸纳非公证的其他形式遗嘱内容的保管信息;其三是要充分增强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效力。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公信力有赖于整体执业环境

  公证行业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一直处于业务的第一线,可以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首先必须是一个婚姻继承家庭方面的专家。遗嘱公证的订立,不是公证活动的结束,而是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行业需要努力打造一大批优秀的家事(家庭)公证员。

  公证队伍自2002年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体系之后,素质已经大幅提高。但由于公证队伍整体数量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比较还是相对较少,而且公证人员基本都下沉在基层以致日常业务压力较重,故实际能够从事理论研究的公证从业人员并不多。

  为此,报告建议,一方面需要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前沿理论研究热情,另一方面还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介入该领域的研究。而就研究的内容而言,行业不仅仅需要研究公证遗嘱(包括继承公证)本身,也需要研究公证能为遗嘱以及继承再做些什么工作。

  报告指出,公证遗嘱制度的规范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完善。比如,由于目前的制度未能清晰界分公证遗嘱的内涵与外延,导致了实践中的风险难以控制。又如,当前的制度对于公证遗嘱的必备要件与补强规范没有进行仔细区分。另外,套路化的模板格式针对个案而言缺乏个性。

  报告还提出,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只是公民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其亡故后要实现其意思表示还需要依靠公证遗嘱执行的有关措施,还需要各部门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资源共享同样十分重要。对于涉及信托遗嘱的公证遗嘱,所需要推进的配套措施则更多。

  报告认为,公证行业要发展遗嘱公证业务,首先要对于涉及遗嘱、继承领域的法律要予以准确地解读和大力宣传;其次,要依法依规大力办理遗嘱公证,增加遗嘱公证的数量;再次,要加强公证遗嘱库的建设,推进遗嘱保管法律事务,建立包括公证遗嘱信息在内多种遗嘱形式遗嘱信息的备案、查询平台;此外,要加强对于包括公证遗嘱在内的遗嘱继承理论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在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等内容上,需要更为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最后,要重视对于新内容、新类型遗嘱内容和配套措施的研究,特别是在遗嘱的执行、信托遗嘱、公益性遗嘱、遗嘱的检认、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法律适用等领域,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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