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最高检司法部印发方案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人民监督员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及审查处理程序等。规定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规定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方案》提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方案》还就如何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从组织领导、协同配合、保障举措和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探索创新,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布局作出具体部署。最高检、司法部按照中央部署,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制度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出台了该《方案》。《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