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法制网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强调,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提出,将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同时,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要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提高检察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制定实施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完善以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运行体系、课程体系、师资体系、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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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法制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强调,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同时,“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最高检: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法制网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提出将从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案件管理机制等三个方面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强调,将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提出,将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标准,整合相关职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设机构体系。制定派出检察院管理办法,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在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方面,“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指出,要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升级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提升检察业务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