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意见》全文共14条。《意见》要求,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监督,严格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看守所检察要严格监督看守所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派驻检察人员在必要时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要注意调查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要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要坚持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意见》强调,加强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要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进行及时调查,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若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相关检察院处理。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
要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为切实抓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