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01-14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往后,江苏的开车人再出现闯红灯、酒驾、遮挡号牌、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不仅仅是面临着罚款记分了。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详细列举了车主、开车人的哪些行为算是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一旦出现并累计到何种程度,将受到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动实施的惩戒。据了解,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此举在全国算是首例。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江苏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江苏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江苏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江苏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截止2014年底,江苏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交通信用管理在全国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而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管理的重点。因此,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

  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链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解读

  解读一:失信行为分为3层:一般、较重和严重

  一般失信行为5大类

  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就算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纳入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比如遮挡号牌或者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如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违法被记满12分或机动车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的。

  较重失信行为12大类

  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都算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并且,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为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也应纳入后果更重层次的失信行为中,《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就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要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

  严重失信行为4大类

  交通肇事被判刑算“严重失信”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说,上述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中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解读二:失信行为将如何惩戒?

  一般失信主要是教育 较重、严重失信将关系个人社会信用状况

  《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综合平台对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进行告知、归集,并与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对接,然后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依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具体就是将驾驶人交通信用状况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公务员招录】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客运聘用】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信贷】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费】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解读三:交通失信记录并非终身制 可参与交通志愿服务救济

  【申请核查】《办法》也设置了救济程序,其中规定,车主、开车人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受理,并在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更正有误记录。

  【非终身制】交通失信记录并非伴随终身。《办法》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此外,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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