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新姿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以新姿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实现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访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国家赔偿工作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请您评价一下这20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

  答: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人民法院狠抓国家赔偿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工作取得显着成绩。20年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12.5万余件。其中受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等都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恢复。

  二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推陈出新。20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批复、答复、指导意见等160多件,涵盖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案由、自赔、质证、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法律文书样式等,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工作透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人民法院发挥国家赔偿倒逼机制和监督制约功能有了新的突破。各级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办案理赔、错案预防、追偿追责三位一体的方针,注重“防为上、救治之,戒为下”的赔偿工作理念,通过案件评查、文书评比、司法建议书、国家赔偿白皮书等方式,推动预防冤假错案的源头治理。

  四是人民法院建设便民高效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收到实效。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国家赔偿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很多法院创设了由立法、司法、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赔偿联动工作机制,对法定赔偿之外的受害人工作安置、恢复生产经营、补发工资以及建立社保等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使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合理期待都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得到安置,促使矛盾得到化解、民心得到温暖。

  问:20年来,国家赔偿工作风雨兼程、取得了很多的成绩,如何界定这项事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呢?

  答:国家赔偿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属于宪法的相关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改写了几千年封建社会“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开启了“官赔民”的新制度,标志着保护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庄严兑现,揭开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篇章。

  从20年来国家赔偿事业的发展来看,国家赔偿工作担当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依法赔偿,不仅能有效化解职务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也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恢复和重塑司法公信,沟通人民群众与公权力机关的重要桥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赔偿工作从赔偿看问题,以赔偿促规范,通过倒逼机制、监督机制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公权力“关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对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维护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下了很大力气全面推进刑事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工作,一些典型的刑事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和善后赔偿工作受到了公众好评,但舆论仍有高度关注,对这个问题国家赔偿工作有哪些应对举措呢?

  答:坚持原则、坚守法律,对冤假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并进一步做好错案预防工作,是人民法院应有的法治思维和责任担当。近两年,我们把刑事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和善后化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部门联动,充分保障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对下发布了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国家赔偿工作及时与依法纠错相衔接,对再审宣告无罪的,及时告知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和申请赔偿权。这一点在“呼格吉勒图案”宣告再审判决时,相关法院已经实际做到了。

  二是及时审理,使受损害的权利获得及时救济。近两年纠正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均在较短时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给予赔偿。比如,张氏叔侄、于英生、王本余、徐辉、呼格吉勒图等案件,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并支付赔偿金,这就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

  三是规范标准,确保冤错赔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为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除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等因素,还规定了“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赔偿标准,促进赔偿决定的公平合理。

  四是完善机制,推进刑事赔偿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通知》,今年还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联合起草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将形成合力,增加实效。

  五是追本溯源,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的延伸作用。国家赔偿是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晴雨表,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报告和司法建议对冤错案件进行信息收集、原因分析、预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倒逼机制,有效推动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提升法治品质。

  问:20年来,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显着成绩,达到了高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展望未来,如何期待未来国家赔偿工作的发展方向?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保障人权和约束公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使命不言而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赔偿工作必须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不负时代使命和人民重托。今后的工作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理念科学化。要强化权利救济理念,切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为民请命、平冤理直的正能量。要强化公正客观理念,建立合理的国家赔偿考评体系,切实解决国家赔偿中的“立案难、赔偿难、执行难”。

  第二,实行多措并举,推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规范化。要积极受理精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用扎实的措施和过硬的作风解决国家赔偿领域的“六难三案”。要大力加强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协调沟通等各种手段,促使国家赔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要深入推进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工作,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协作,共同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权威。

  第三,完善机制建设,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化。要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国家赔偿审判力量。要完善国家赔偿追偿追责机制建设,发挥国家赔偿司法建议和司法审查报告的功能,通过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形成错案的原因,充分发挥倒逼机制的效应。

  第四,提升司法能力,推动国家赔偿审判队伍专业化。要提升国家赔偿法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法律方法的应用能力。国家赔偿法官必须正确适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类推适用、利益衡量等方法规则,正确选择不同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要提升听证质证活动的驾驭能力,提高国家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参与度。

  第五,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运行透明化。要强化国家赔偿程序的正当性,注重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推进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公开,以公开倒逼公信。要加强国家赔偿正面宣传和舆情回应,以符合时代特点的语言和形式,引导人民群众了解国家赔偿工作,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第六,加强治理创新,推动国家赔偿工作效果多元化。要加强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等实体方面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在侵权行为类型、违法过错判断标准、责任构成判定、责任形态划分、损害类型化和损失计算客观化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充足、更精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要健全国家赔偿案例指导体系,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布出来,对未决案件发挥指导、示范和参考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赔偿工作将以崭新的姿态、饱满的热情不断谱写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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