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发布统一版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不变动不需要换领新证
红色封皮,印有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统一版即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今天对开公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3月1日起,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等将启用。
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今天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启用不意味着旧版证书无效;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说,只有权利变动了,才需要换新证,如果权利不变动,旧版证书可一直用下去。
王广华强调,持有旧版证书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录入。
证书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
根据条例要求,3月1日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对此,王广华表示,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就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王广华说,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王广华强调,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他说,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
王广华表示,如果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
簿证统一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统一的公示公信平台。”王广华说,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
他表示,只有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在进行交易时,交易当事人才有统一的、可以信任的依据和基础,不动产交易的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和持续运转。
“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买,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王广华说,只有登记簿统一了,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才有条件和基础;如果登记簿不统一,不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受到了限制,而且影响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可能造成新的“信息孤岛”。
他表示,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
不得随意减少记载内容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王广华说,《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增加地方特色内容,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王广华表示,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据他介绍,《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薄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王广华说,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他表示,《不动产登记证明》则是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他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王广华表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他说,国土资源部将全面加强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部在今天公开的相关通知中明确,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条例规定从3月1日起要启用新的登记薄和证书,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
冷宏志说,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这些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冷宏志说,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他表示,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薄并颁发新版证书。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他说,力争到今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证书
就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书和登记证明如何衔接,冷宏志说,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冷宏志明确表示,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他说,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
冷宏志表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冷宏志明确表示,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王广华进一步明确说,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没有变动,也就是说,没有出让不动产、变更不动产权利人,那么,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不换。
冷宏志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就新旧证书同时存在,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王广华表示,原来发证机构已经形成的资料、信息将同时移交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把这些信息进一步梳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老的信息也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里。
他表示,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但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反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的方便了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