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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彰显司法改革逻辑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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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环境、主体三位一体的改革模式,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涉及司法体制、社会建设、法治队伍的84项改革举措提出明确要求,彰显了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中“体制、环境、主体”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内在逻辑,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改革到深处,体制是关键。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首先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司法权作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和裁量权,涉及诉请受理、管辖范围、机构设置、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等诸多环节,必须有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和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继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现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诉讼的“主客场”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人权保障和诉答对话基础上的司法文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民众对专业性司法裁判的价值填补作用……通过上述48项改革举措,使诉讼更加便民、司法更加文明、裁判更加公正、司法更具公信。
文化是制度运行的基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离不开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司法活动是依法裁量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纠纷和争议的一种专门活动。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法治理念、程序意识、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和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节奏和质量,也是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变量。因此,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普法责任制,培养社会成员的程序意识、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上述18项改革举措,可以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司法体制需要一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治队伍作支撑。司法权的国家判断权属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判断权的独立性、终局性和强制性特征,又对判断主体的职业品德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因此,将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具有丰富司法经验和良好职业品德的优秀人才吸引到法治队伍中来,才能获得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体制的基本信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入职门槛,建立严格的职前培训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司法机关的不同层级明确不同的任职标准;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交流机制……通过上述18项改革举措,打造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法治工作队伍。
“目标是否坚定,决定改革的成败;落实能否到位,决定蓝图的实现。”体制、环境、主体三位一体的改革模式,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当前,我们要以敢于担当、勇于进取的精神,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准确把握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的边界,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提供体制、环境和主体的三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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