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权威访谈:实现公正司法须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这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举办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让法治成为信仰”主题宣传暨“12·4”公众开放日。平民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受邀前往北京参加这一活动。

  距此20个月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23日,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因当年杭州市发生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侦查结束后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逮捕,继而被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直至浙江省高院再审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二人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高院再审改判此案仅两天后,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明确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机关在案件中的执法问题。同年4月,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宣布要彻查张氏叔侄冤案中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办案人员。

  “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为什么当初作出有罪供述?”

  张高平回答媒体提问时说,因为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讯问。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也曾表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法院反思冤错案件的重要批示,贯彻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原则,推动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预防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证据补查等规定,共同坚守纠正和预防冤错案件的法律底线”。

  禁止刑讯逼供机制的三大亮点

  樊崇义在家中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刚从河南返回北京家中不久。

  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刚刚结束的河南之行是应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为全市检察干警专题讲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两年前,记者曾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前一天与樊崇义进行对话,当时就提到了如何禁止刑讯逼供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樊崇义充分肯定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建构禁止刑讯逼供机制的三大亮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讯、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这位教授看来,上述三大亮点“反映出国家诉讼体制、诉讼结构正走向科学和民主”。

  樊崇义说,这次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四中全会强调的“公正司法”,是建立在以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础上的新提法、新概念,他特别关注四中全会围绕公正司法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仍需严格落实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至今将满两周年,

  樊崇义说,如果不严格执法,不坚决按照法律程序来办,这对我们建构的刑事诉讼制度甚至反腐败案件的社会效果将酿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你经办的这个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法律的检验”。

  对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樊崇义将话题转入非法证据排除。

  早在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被视为“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两年后刑诉法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法定程序,并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被视为由此“基本形成”。

  然而,樊崇义从各地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发现,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是程序还不完善。

  “什么叫非法证据?”樊崇义认为,所谓“非法证据”的概念还不够清晰,内涵还不够准确,而相当数量的办案人员中存在着不愿、不敢、不想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心态。

  “当前急需解决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樊崇义说。

  严禁刑讯逼供三大支点如何落地

  樊崇义注意到,四中全会提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公正司法”排序之前。

  据这位教授理解,两者关系相辅相成,而“严格执法”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课题,“确保公正司法,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个极其重要的命题,这牵涉到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强调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思想。”樊崇义说。

  樊崇义再次提到禁止刑讯逼供的制度体系的三大支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讯、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大机制。”樊崇义强调说。

  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樊崇义向记者介绍了自己对推进严格执法的审慎思考:要毫不动摇地赋予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

  “如果能把刑诉法这三大机制坚持下来,执法就严格了,案件证据质量也就有了保证。”樊崇义说。

  对于如何在严格执法中禁止非法证据的收集,樊崇义提供了六条建议:

  第一条,采用殴打、捆绑等方法收集的口供当然应当排除。“这一点在刑诉法施行后,两高的解释都说清楚了”。

  第二条,关于疲劳审讯的问题,要给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

  “对这条怎么理解?”樊崇义解释说,根据专家讨论的普遍意见,每日不少于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

  第三条,采取非法羁禁和超期羁押的方式收集的口供要坚决排除。“你不交代,不交代关起来,该变更强制措施不变更。”樊崇义说,“这样做更不行。”

  第四条,采用暴力严重损害本人或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要坚决排除。

  第五条,办案人员许诺法律所不准许的利益,比如打保票,欺骗嫌疑人说交代了就放你,进行诱供。“这样取得的证据也要坚决排除掉。”樊崇义说。

  第六条,采取假物证、书证进行欺骗。

  谈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樊崇义认为,“这些都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当我们把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厘清、细化,在实践中贯彻好,严格执法,我们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就好办了。”樊崇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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