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据悉,该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南京饿死女童事件等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道德底线,同时暴露出监护权剥夺难题。对此,《意见》专门规定,七类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七类情形分别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的监护人。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处于需要带离的危险状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在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情况作出判断;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要结合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是否有长期酗酒、吸毒等恶习或者有精神异常表现等作出判断;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