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汉因不服江西省樟树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宜春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支队复核后,要求樟树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责任划分。然而,樟树市交警大队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按照钟老汉的说法,经过两次认定,他对樟树市交警大队“彻底不相信了”,于是前往省公安厅上访。
省公安厅在审查钟老汉的诉求后,认为该案可能存在过错。为避嫌,省公安厅和宜春市公安局抽调人员共同组成调查组,到事发地重新调查,最后重新作出责任认定。钟老汉对这一做法表示满意,决定不再上访,并专程到省公安厅赠送锦旗。
“让原办案人员回避,可以解决原办案单位、原办案人员难以‘自揭伤疤’、‘自证其错’等问题,使大量的信访人‘弃访转法’,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诉求。”江西省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王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为健全信访纠错工作机制,增强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公信力,江西省委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提出原办案人员回避、异地办理、提级办理三项制度,同时实行新老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
据悉,这是全国首个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该暂行规定,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办理,除法律规定情形外,遇有5种情形的,应采取原办案人员及专案组、合议庭等相关办案组成人员回避的方式办理。
这5种情形包括:政法主管单位对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认为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审查的;信访办理事项被政法主管单位责令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两次以上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政法机关的信访、案件管理、督查、评查等监管部门认为案件办理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办理的;其他需要回避办理的情形。
“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上‘兜圈子’的怪象,很大程度上是受政法机关裁判惯性、自我维护等因素牵制。”王建华介绍说,为此,江西自去年起就启动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从信访回避制度、内外监督机制、执法环境改善等方面探索创新,狠抓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了信访问题在程序上“挂账打转”。
高某因赣县储塘乡政府拖欠其工程款,法院判决长年得不到执行而上访。法院多次去县、乡两级政府执行,都因推脱财政没钱而遭遇“空转”。就在高某一筹莫展的时候,省委有关部门通过配套实施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报告和问责机制,一大批“执行难”的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高某也足额领到了工程款与利息。
据统计,去年该省共排查出573起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未执结案件,通过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有效排除了执行工作中的不当干预。至年底,573起案件全部执结,执行金额到位率为100%。
“如果信访事项反复交办,翻来覆去审查,始终得不到实质性解决,就会带来大量的进京访、越级访和非正常访。”王建华告诉记者,对一些久访不息、久办不决的重信重访件,省、市政法部门不再简单批转、提要求、要结果,而是主动担当,实行异地办理或提级办理。
铅山县丁某对儿子遇害案的判决强烈不服,誓死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江西省检察院决定以提级办理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在公开答复会上主动邀请律师帮助丁某维护合法权益,共同评判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信访诉求的合理性。虽然省检察院维持了原办案结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丁某认为检察院以理服人、办事公道,最终服判息访。
据介绍,为让信访人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西专门建立了以律师为主体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去年以来,江西省高院从全省三个最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选择了48名律师组成专家库,供信访人挑选,帮助其参与申诉和维权。“律师队伍的介入,如同增加了一双‘鹰眼’,紧盯办案部门的一言一行,使办案部门更为小心翼翼,做到‘循规蹈矩’。”王建华说。
“目前,我们已建立了诉访分离、依法导入、依法审查、依法纠错、依法监督、司法救助、依法终结、依法处置、协作配合九大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规范体系。”江西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党政信访部门接待登记的涉法涉诉信访量,已从去年初期的10.1%降至今年的6.9%,政法机关也取得了涉法涉诉信访受理数下降、化解率上升的可喜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