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起,每一位信访人都将获得一个查询码,在国家信访局网站随时查询信访事项的进展,并在一定时间节点后进行满意或不满意评价。这是今天对外公布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登录国家信访局网站即可
今年年底,依托互联网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成使用。明年起,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登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凭查询码了解各级信访部门的受理转送情况和有权处理机关的办理情况,并可以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选择满意、基本满意或是不满意。
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
国家信访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示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能够留下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对没有留手机号码的,将由相关信访部门打印并告知。比如,应由县级土地部门办理,那么县级信访部门就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登记受理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注册账户登录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
信访人评价有时限要求
《办法》规定,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3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12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哪些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呢?《办法》规定,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
但是以下情形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即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
从登记到交办限期15天内
《办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
《办法》规定,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均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5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省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3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市(地)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3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县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4天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
也就是说,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至县级有权处理机关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
群众不满意度高将督查督办
对于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的,《办法》要求属地信访部门调查跟踪,了解为什么不满意、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得对不对、群众反映的有没有道理,如果属于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满意度高的信访突出问题,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重点督导、专项督导等方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告诉记者,通过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责任倒逼机制,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