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财政部近日出台从优待警新举措,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民警伤亡优抚待遇进一步提高。这是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出台后,我国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公安部、财政部已联合下发《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全国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保险期为期1年,期满后以1年为期继续投保。公安民警被追认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在职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年代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统计,全国每年有数千名民警在执法中负伤、400余名民警英勇牺牲。面对愈发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职民警病故的问题十分突出,伤残民警和牺牲病故民警遗属的工作生活十分困难。为此,公安部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从优待警新举措。特别是2013年以来,商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扩大了牺牲、病故民警遗属、伤残民警和立功受奖民警的抚恤待遇范围,规范了烈士、因公牺牲、伤残评定标准和程序,大大提升了民警伤亡优抚待遇。此次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政,是健全民警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民警伤亡优抚保障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是给予公安民警风险补偿、减轻牺牲病故和伤残民警家庭负担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措施,对于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公安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制度,为民警筑牢职业风险保障屏障,使民警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