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今天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建筑装修,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系统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在面积指标中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42平方米/人、正司(局)级24平方米/人、副司(局)级18平方米/人、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人、省级副职42平方米/人、正厅(局)级30平方米/人、副厅(局)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