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调研手记]唤醒法律“睡美人”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依法治国法先行,而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法律法规虽已颁布实施,但因其缺少适用性和操作性,成了法律“睡美人”,有的一“睡”十几年、几十年。要实现“良法善治”,必须根治法律“睡美人”,应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以确保法律尊严。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43部现行有效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了9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这充分说明,我国立法成果丰硕,足以与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相媲美。

  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巨变。然而在“立法繁荣”图景下,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是否都有效发挥了作用?

  北京市抽样调查显示,在我国现行的240多部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法律仅有30多部,一些较发达城市也不超过50部,绝大部分法律不具备诉讼活力,难以进入诉讼实践。

  这仅仅是指法律而言,倘若扩大至包括法规、规章等在内的整个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未能有效实行、或在诉讼中未能有效“唤醒”的法律“睡美人”,更是难以计数。

  被誉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诉讼法去年底才首次提出修订,此前已运行了23年,一些法条早已不适应时代要求,弊端频现。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让百姓望而却步,一些规定早已“酣然入梦”,“唤醒”已是民心所向。

  如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备受冷落,一些条款早已与现实脱节,许多法条已“沉睡”多年,成了“摆设”。

  记者在调研中还梳理出近期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看上去很美”,而在现实中难以操作,结果必然是“沉沉睡去”。

  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谁来定义“经常”,违法又如何惩戒?“看上去很美,实际很荒唐。”一些专业人士诟病。

  去年9月施行的《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对“在便器外便溺”等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被称为“尿歪罚款”。

  民众不解:该在便池装电子监视器取证,还是取号方便、对号查验;是不是要再招一批公务员专门监管处罚公厕“尿歪”?

  2012年,《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出台,要求公共厕所苍蝇数不得多于2只,遭到公众质疑。

  此类注定无法施行的“空头”规定频现,结果必定会成为“睡美人”条款。

  根治法律“睡美人”已迫在眉睫,要走出“立后弃管”困局,改、废、释要及时跟进。可喜的是,一些地方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启动简易程序对一些法规法条及时进行修改,以此来解决程序繁杂、无暇顾及的难题。

  另外,必须防止立法万能的观念。道德能约束的,不要立法。比如“常回家看看”、“便器外便溺”等条款,应明确法律法规只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对那些通过道德约束能解决的,应优先考虑适用其他手段。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针对“时弊”,避免理论性强,操作性差。要摈弃立法冲动,不能“闭门造车”,必须广泛征集民智,充分体现民意。

  “唤醒”法律“睡美人”,是依法治国必解之题。期盼立“良法”,行“善治”,让法律在实践中,从守望正义的规则切实变成慰藉人心的真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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