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必须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始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意见》明确,公安部党委对部直属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尽好用人把关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刹风整纪,尽好纠风正纪责任,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预防在先,尽好以上督下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制度,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坚持有腐必反,尽好支持保障责任,支持和保障各级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害群之马”;坚持严于律己,尽好自我管理责任,部党委成员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全警监督,为全体民警做表率。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意见》强调,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要建立下级公安机关纪委每年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警纪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公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反腐倡廉建设全警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