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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宝典|“漫”说民法典㉔: 有合同,不交物业费停水停电......
发布日期:2021-06-23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非法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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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王阿姨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为催交物业费,对王阿姨家停止供水电。

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水电供应。法院判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但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第三方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该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水电供应。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

《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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