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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让民意监督多“飞”一会儿
发布日期:2014-09-09

  今年初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任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干部任前公示“缩水”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条例规定,而且间接让公众监督作用打了折扣。

  近年来,选人用人上已成为腐败的多发高发领域,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领导干部提任公示期严格遵循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必须遵守的正义。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也离不开这样的程序正义。它是被选拔出来的领导干部能否经得住检验、能否叫民众信服的重要保障,决不能被架空。

  在领导干部公示执行环节,组织部门的工作应更细致些,更严谨些。具体来说,不能依照自己的理解随意去解释条例的规定,而应严格遵照法规原意,严格遵守公示期的标准,并尽可能让公示期更充分。唯有如此,才能不损害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尽可能让民意监督多“飞”一会儿,筑牢民意监督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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