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 |
发布日期:2017-12-15 |
近期,常州市委政法委、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司法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常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部门、羁押场所及律所(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定位与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要求两级党委政法委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解决刑事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常州市做了两点创新探索:一是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的,经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书面注明,可以视作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文件同时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文书制作,制定了6类8大项文书格式模板。 近年来,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改革方面,常州市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所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常州市4家看守所、8家法院、2家检察院、2家监狱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院、看守所、监狱实现了工作站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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