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给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套上“紧箍咒” |
发布日期:2017-12-11 |
常州市检察院制定并出台的《常州市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并获通过。市委书记费高云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主动对接、积极作为,共同推动法治常州建设。 “加强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常州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常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吴小红说。今年初,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纳入2017年改革工作要点。市检察院成立工作小组,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出台了《办法》,其中包含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效力等方面共20条内容。 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继春介绍,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监管征收、资金补贴等重点环节的执法行为。 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政行为,《办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采取口头建议、检察建议书、督促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同时,规定了争取人大支持、报送年度(专项)监督分析报告和纳入机关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三项保障措施。 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全面推进常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品牌”的积极探索,通过落实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体制机制,完善依法行政监督体系,从而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意识、思维、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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