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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结全国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6-04-15

4月14日上午,市中院环资庭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全国法院受理的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庭审持续了一天,合议庭在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将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洗桶场地内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二、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三、被告许建惠、许玉仙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帐户。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地方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多家媒体参加了旁听。常州中院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视频直播,并首次在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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