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第一部政府规章——《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发布日期:2015-12-30 |
去年7月,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获得,对于大力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顺利推进和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从程序上为政府立法工作夯实基础,近日,我市出台了第一部政府规章——《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 《规定》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和范围、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立法后评估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总体来说,《规定》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遵循了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规定》在设定我市规章制定的基本程序时,贯穿了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原则,同时又很好地兼顾了规章制定效率。在规章起草环节,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把控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在规章立项、起草、审查环节中,坚持立法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了规章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定》还明确,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由起草单位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召开听证会。这样,可以避免起草和审查环节的重复听证,既体现了规章制定的公正公开,又较好地兼顾到立法效率。 二是明确了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范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三是细化了市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在依据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致力于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注重各个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及可行性、可操作性,突出了地方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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