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常州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制定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2015-12-11 |
我市明年将立两部法 它们是《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工作又迈出关键性一步。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8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提出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于明年1月召开的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目前起草的条例(草案)经两次审议已相当完善,共7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对立法全过程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记者同时获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确定。明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制定两部地方性法规,除《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外,还有一部为《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此外,还有5个立法调研项目,分别为《常州市电梯管理条例》《常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为做好2016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今年8月联合印发通知,征求各辖市区人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402名市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共收到立法建议93条。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法制办专题协商,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拟定了明年的立法计划(草案)。本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计划。 《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我市拟制订的首部实体法。我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拥有大批文物、历史建筑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今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时要求我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并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在评审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称号时,专家组也要求我市取得立法权后即启动立法工作,从制度设计层面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方面内容明确并固定下来。因此,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十分必要。 记者从市人大法工委了解到,《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初步考虑将主要涵盖保护原则、部门职责、保护客体、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立法工作将在近期启动。 |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