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进入地方立法程序 |
发布日期:2015-10-28 |
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即《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今年7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起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主任会议首先要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10月1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上,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智夏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随后,与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一府两院”和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分3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大家在审议中普遍对《条例(草案)》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不少修改意见建议,并对常委会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发挥好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寄予殷切希望。 按照既定流程,《条例(草案)》在完成本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审,同时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相关机关、组织,并于近期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把所征集意见与本次审议所提意见一并整理后,提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制委员会向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会议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后,提交明年年初的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会议要求立法工作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确保我市制定出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实现常州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开端。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志平,党组副书记杭天珑,副主任邵明、张东海、盛建良,党组成员姜洪鲁和秘书长周建伟及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及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26位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3位委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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