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 |
发布日期:2015-08-21 |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区犬只规范管理工作,明确犬只管理职责、创新犬只管理举措、破解犬只管理难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近日,我市出台了《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由全市十二个部门共同来建立犬只管理意见,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全市养犬行政管理工作,收容救助处置危险犬、流浪犬,捕杀狂犬病犬,同时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犬只登记发证工作,管理犬只留检所,依法开展有关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等警情处置,打击涉犬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疫犬救治和犬尸无公害化处理;负责对宠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将犬只管理依法查处饲养宠物犬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犬便溺等卫生突出区域组织清扫,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督促养犬人登记办证,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 《意见》规定,想要养狗的市民将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犬只免疫登记;服务窗口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场所。 《意见》同时规定了养狗的人应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破坏环境卫生,不得随意虐待或遗弃犬只;城区每户限养一条犬,倡导饲养绝育犬,严禁饲养危险犬;除展览、表演等需求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社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间;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悬挂犬牌、带犬证,束不超过1.5米长的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便溺,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应及时有效制止。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规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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