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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5-06-18

一、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中级法院: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江苏省内的,且诉讼标的额为5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外的,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

基层法院: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江苏省内的,且诉讼标的额不满5亿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

2.婚姻、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不服常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裁定仅限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提出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由中院受理。

4.知识产权案件

中级法院:

(1)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普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商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

基层法院:

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商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

5.涉外案件

中级法院:

(1)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不包括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

(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

(4)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5)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基层法院:

(1)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不包括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标的额不满4000万元的,由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传统民事案件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以及在非营利活动中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等涉外民事侵权案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的境内民商事案件、涉外房地产买卖和开发经营合同、涉外地块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纠纷归口涉外商事审判庭办理。(按普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级别管辖法院,不属于涉外集中管辖案件)。

6.环境资源案件

滆湖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金坛区、常州经济开发区、溧阳市、丹阳市环境资源案件。常州市新北区环境资源案件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管辖。

案件范围: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3)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4)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7.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交警大队办理的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沪蓉高速公路常州段由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常合高速公路、江宜高速公路常州段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扬溧高速公路常州段由金坛区人民法院受理;长深高速公路溧阳段、常溧高速公路常州段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高架道路由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8.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中级法院:

(1)申请撤销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由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管辖(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且其主张合法权益所涉及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9.当事人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0.当事人对由本院执行的案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

11.申请企业破产、公司解散、清算的案件(企业的工商登记机关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中级法院:

1.以常州市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2.经市政府复议,对市政府改变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案件。

3.经区政府复议,对复议不服不再次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5.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

6.起诉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如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如起诉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7.当事人不服常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8.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9.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

10.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海关执行非诉案件。

基层法院:

1.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普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武进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原属于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属于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3.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交警大队处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诉讼的,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

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不适用集中管辖)。

5.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按地域管辖。

6.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7.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中级法院:

1.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3.当事人不服常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刑事案件。

基层法院:

1.由常州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中级法院:

1.中院一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

2.执行标的额为符合中院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额,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

3.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为本市的商事仲裁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5.经本院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裁判、国外仲裁裁决。

6.经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

基层法院:

1.一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

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为本辖区的劳动仲裁案件。

3.执行标的额为符合基层院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额,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

4、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5、经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中级法院:

(1)当事人不服基层院一审生效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中院二审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

基层法院: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基层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基层院一审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

(3)关于交叉申请的受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2.申诉、申请再审期限

(1)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六个月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2)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如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刑事申诉但人民法院未受理的除外。

3.不予受理的情形

(1)民商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再次向该法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关于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4.特别规定

(1)小额诉讼:当事人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基层院申请;

(2)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定类别限制:当事人仅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3)刑事案件案外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来   源:常州中院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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